年前处理大学女同学婚姻家庭方面的案子,涉及到婚内财产的约定,这方面大家可能听到的比较多,但如何具体约定,还是比较陌生的,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这样:这位女同学不是我们法学院的,但是同级同学,家里是石油系的,既漂亮又有气质,是女神级的。人家在高中时,就有很多男同学追,上了大学不但本学院追的比较多,就连很多一起上过课的外学院男同学也是想办法打听人家的联系方式呢。
大一时,我们班上一个同学的女老乡,正好也和这位女同学是同班并且同寝室的同学,有一次搞校园勤工俭学活动的时候认识了,说是想看看我们法学院搞的模拟法庭,让我到时候通知他们一下。
这也是第一次见到这位女同学,也是被这位女神同学深深的吸引,那个时候男同学都有个通病,只要心仪的女同学,不管人家有没有男朋友,就开始想办法去追。既然女同学想看我们法学院的模拟法庭,这不就是向女神献殷勤机会来了嘛!正好,没几天法学院在三教演播厅高了一个大型的模拟法庭,提前一两天通知了这位女同学,当天还提前去占了位置,总算是第一次献了殷勤。模拟法庭后,就开始托那位同学的老乡同学帮我打听女同学的情况,表达一下我的仰慕的意思。平时没课的时候,多次约女同学逛逛校园的荷花池、双荷池什么的,女同学也没拒绝,欣然前往。
数次约会表达后,就托这位同学的老乡同学给我探听一下女同学的真实意思,没多久回话了,说是这位女同学说人家有男朋友,还是高中的同学。这么一回话,让我伤心了几个月呢!
大四的时候,大家都要分别了,问了一下女同学,人家和男朋友都签约到了南京的公司去工作了。一直保持联系,女同学工作不到一年,和男朋友又转回了石油系工作了。没多久女同学也结婚了,孩子也渐渐大了,一家人美满幸福。女同学的老公也是很有事业心,很有抱负,前一两年已经是处级干部了。
今年过年前,我到外地出差,飞机正要落地的时候,突然有个陌生电话打进来,我没敢接,等飞机落地后打过去,才知道是这位女同学打来的,女同学给我说老公出轨了,问我怎么办!说是谁都没说,第一个就是想到给我说了,把我感动的无以言表了!
女同学受委屈了,当然的积极的要想办法帮忙处理。首先征求了女同学的真是想法,如果离婚要处理好什么,如果不离婚,又要如何保护好婚内的权益。为了女同学的幸福,我也是使劲的劝和,孩子还小,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是非常大!男方也才升处级干部不久,如果因为出轨离婚,闹出去,估计政治前途也没了。毕竟两个人是初恋,还是有很强的感情基础的,离了确实就真成了一拍两散了,伤害是很全面的。
经过我强烈的劝说,女同学还是很犹豫,我提议为了孩子将来的发展计,乘男方还比较愧疚的时候,那暂时先要把婚内的财产约定好,避免出现反弹后对自己不利,女同学将就听进去了。
这个案子涉及到婚内财产约定的问题,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婚内财产的约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婚内财产约定的范围有哪些?
3、本案如何处理?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婚内财产的约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婚内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属,通过协议来约定。
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这是婚姻法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约定的法律依据。
第二个问题,婚内财产约定的范围有哪些。
夫妻婚内财产的约定的范围,既有婚前财产,也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法律规定为共有财产,也有包括法律规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都是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归属。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婚姻法》第17条列举式列明,“-----(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的规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列举式列明,“(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两条规定中列举的财产,只要有协议约定,婚姻法19规定,其就不具有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的属性。只有没有约定后,才适用婚姻法17条或18条规定的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
第三个问题,本案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其他的财产都可以协议约定,难就难在女同学结婚前,男方名下有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按照法律规定是男方婚前财产,为男方所有,如何约定为女方所有,保护女同学和孩子的权益。
女同学也担心这一点,好就好在男方理亏,主动提出将该房屋变更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男方将个人婚前财产变更登记在女方名下,明显是一种赠予了。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赠予财产,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婚姻法17条的规定,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就要签订一个婚内财产的约定协议,来约定该财产为女方所有了。
婚内财产的约定协议时间,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约定,法律都不禁止。
婚内财产的约定,实践中确实很少,大家也只是偶尔听到,毕竟约定婚内财产协议不符合传统的婚姻观念和习俗。当然随着个体权利的发展,对于爱情不太相信或有些夫妻关系比较微妙的家庭,有一个财产约定,对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确实有很大的效果;对于财产比较庞大的男女双方结合,有约定,也可以避免很多扯劲的纠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