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成龙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8日 12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XX,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
辩护人杨XX,上海XX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01)5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范XX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用自己名下盛京银行卡为他人转账。2021年1月5日、1月6日,证人曹XX、郑XX分别在本市长宁区XX迎某某等地被他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犯罪后,共计人民币17,000余元转入到被告人范XX持有的盛京银行卡,被告人范XX收到后于当日转出给他人。2021年3月2日,被告人范XX在户籍地接民警电话去当地派出所接受疫情核查,到所后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XX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7,000余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范XX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之刑罚。
被告人范XX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赃款等为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以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在案款人民币一万六千六百元发还曹XX;在案款人民币一千零九十九元发还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