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训诫李文亮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年涛律师
公安机关对李文亮的训诫是行政行为吗?最近,有大律师发文说,不是。本律师认为,该训诫:一、是行政行为。二、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该执法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法律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一、公安机关对李文亮的训诫是行政行为。即该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李文亮作出了有关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已经产生了法律拘束力。
1、公安机关是合法的执法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对李文亮做出了训诫的行政处罚行为。
2、有传唤行为。之前,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传唤过李文亮。传唤有拘束力,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3、行政相对人不服,有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复议的权利。即该处罚是否成立,相对人可以提交法院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参照规章,并结合法律事实的合理性作出法律评定。
二、公安机关对李文亮的训诫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1、训诫没有法律依据。
该执法主体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的4种处罚方式,是明显的超种类处罚。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训诫的规定,根本不适用本案的行政相对人。
2、训诫没有事实依据。
该“谣言”,不客观,不关联,不合法,也不合理,不能作为行政证据适用。
3、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执法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法律原则。
4、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行政处罚,至始无效。
三、公安机关应当承担倒置举证的法律责任,证明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
1、合法性内容包括,处罚主体、程序、法律依据和法律事实,其它证据等。
2、如果举证不能,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训诫李文亮是一种违法的行政处罚,应予撤销。李文亮近亲属也可以在知道该处罚内容6个月内(不含疫情期间),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训诫违法,申请撤销行政处罚。
本文纯属个人观点,系法律探讨性文章,与各位同仁共勉。先谢赐教!特此说明。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