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意见
xx区检察院:
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涛受受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受被告人近亲属xxx的委托,依法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立即与你院案管中心取得了联系,复制、阅读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详细地听取了她对本案的陈述。本辩护人对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不持异议,但是有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xx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案卷显示,xx是xxxxxxx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一名会计或业务人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大。她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是在公司主管人员指使下完成的 ,只是起到辅助和次要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3条第 3款.“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209.75万元,其中有自己的家庭财产100余万元。相对于xxxxxxxxx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538615亿元(驻马店市正泰公司两次会计司法鉴定计算)的数额不大。社会危害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三、xx之前没有违法犯罪纪录,认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并有悔罪、自愿认罪的表现,经过教育和社区矫正后,可以回归社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xx系我市下岗职工,一向遵纪守法,进入xxxxxx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生活所迫。主观恶性较低,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社会危害不大。请求检察机关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处罚。
四、 本律师经被告人xx同意,并申请检察院建议法院同意,适用被告人自愿认罪程序从轻判决。
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3条常见量刑情节第7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五、提醒检察机关注意:本案及其众多类似案件的发生,与当时的国家政策、经济环境、舆论导向、行政监督甚至是司法监督等,有着法律上的密切联系。在此客观环境中,xx成为了被告人。本律师认为,对xx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 连续多年,在我市以至于全国各地,各类投资担保公司在大街小巷公开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众所周知。当时,政府在干什么?根据《刑法》的严格规定,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有关人员是不是也可以构成玩忽职守?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明显是在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虽然她在客观方面造成了严重后果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主观方面显然不明知,也无法预料。否则,她也不会把自己家里的100多万元投资其中。在这个时代的大背景下,xx成为了被告人,同时她又是被害人。提醒检察机关考虑上述客观原因,从轻处罚被告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不大。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 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现请求检察院对被告人不予起诉。
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涛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