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0日18时许,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姚某某驾驶豫C×××××号牌江淮轻型货车,沿老城区陵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格贝美国际幼儿园门口时,将苗某某所有的灰色茶杯体贵宾犬轧伤,后该宠物犬经抢救无效死亡。
豫C×××××号轻型自卸货车在国任保险洛阳公司投保交强险;在阳光保险洛阳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裁判观点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限养区内携观赏犬出户时间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出户时,必须挂犬牌、系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单位大型犬严格实行拴养和圈养,不得出户”。本案原告苗某某作为该茶杯体灰贵宾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违反《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在不能携犬外出的时间携犬外出且未系犬链,对该犬被车轧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姚某某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在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原告苗某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姚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某某卫是被告某某汽车公司的司机,该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其责任应由被告某某汽车公司承担。
(一)关于被告姚某某、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被告姚某某驾驶豫C×××××号牌江淮轻型货车系受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指派运输货物,姚某某是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该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其责任应由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二)关于国任保险公司、阳光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豫C×××××号轻型自卸货车在国任保险洛阳公司投保交强险;在阳光保险洛阳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国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财产限额部分,由阳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30%的比例进行赔偿。
律师评析
1、肇事司机驾驶营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免责?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在该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本案中,驾驶员姚某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因此法院酌定其对造成宠物狗死亡的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要求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条款、免责告知书、投保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其尽到了充分的告知和提示义务,但阳光保险公司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因此法院判决阳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按照责任进行相应赔偿。
2、雇员从事雇主授权的其他劳务行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律师感言:
一、宠物狗很可爱,本来事故导致其死亡,大家对可爱的狗狗和他的主人都表示很同情。但是狗主人的表现却让大家都很惊讶,本来自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携犬外出且未系犬链,小狗突然冲上马路,正常行驶的车辆躲闪不及,任谁也无法避免。但狗主人对肇事司机不依不饶,还私自把肇事车辆扣押多日,由于肇事车辆为营运车辆,也给运输公司造成了相应的营运损失。最终,自己成为原告的同时,也被运输公司起诉成为被告。愿大家合法合理维权,切勿冲动,以免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二、肇事司机在本次导致宠物狗死亡的过程和结果上,本无直接过错,无法避免。但理应清楚自己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车辆,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应当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但其在明知自己证书过期的情况下,依然上路行驶,最终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三、保险公司不仅应当做好出险后的理赔和应诉。也应当从此案中吸取教训,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条款、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单等应确保交给投保人,投保人声明确保投保人签字或盖章,以在诉讼中证明尽到充分的告知和提示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