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10月起,李某在某某速递磁涧营业部任快递员,负责派送及收取磁涧镇东边洛新开发区附近、310国道以北区域内的快递,某某速递磁涧营业部每天上午将该区域内的快递从某某速递公司运至该营业部后,李某到某某速递磁涧营业部领取其负责区域的快递并派送给客户,劳动报酬为计件制,每件一元,按月结算,由雷某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李某。
2016年5月11日14时38分,李某驾驶绿色无号金彭牌三轮电动车运送快递沿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津路交叉路口处,与邸某驾驶湘F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京津路由北向南行驶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新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被告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李某按照被告某某速递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即第三人某某速递磁涧营业部)的要求,在特定区域内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从事派送及收取快递的工作,由第三人某某速递磁涧营业部的负责人雷某按月发放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故原告李某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某某速递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1、申请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受害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存在大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应当留意并保存好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和证据。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一、作为劳动者,在单位工作过程中应当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但遇到自己不能左右和决定的,应当留意保存好相关材料,比如单位发放的工装、就餐卡、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等),以防与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纠纷时,手足无措,无法提供任何材料来证明自己和单位之间存在直接关系,处于不利地位。
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纳劳动者,规避相关用工法律风险。以防单位劳动者出现工伤情形时,无力赔付,给企业正常运转带来较大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