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的放假办法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每日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以上文件可知假期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
法定节假日每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每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