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孩子,买菜,做饭,打扫卫生等等,我们都称为家务活,在有些家里,妻子是全职太太,包揽了所有的家务活,不过时间一常难免会发生一些矛盾,丈夫常常会觉得,妻子没有收入还总是花自己的钱,这让妻子常常觉得很委屈,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
家务干得多离婚时还能“多劳多得”?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下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
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由此可知,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即便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