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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借钱到底要不要还?(5个案例+权威司法观点)

2019年05月14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3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间的账最难算。司法实践中,夫妻之间使用共有财产的婚内借款行为,既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又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双方一旦离婚,此类婚内的借款行为又应如何处理?先看看以下几条裁判规则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间的账最难算。司法实践中,夫妻之间使用共有财产的婚内借款行为,既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又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双方一旦离婚,此类婚内的借款行为又应如何处理?先看看以下几条裁判规则吧

1.夫妻婚内订立借款协议,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马丽诉张兵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并且符合其他合同要件的,该借款协议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2.夫妻之间借款协议有效的,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订立有效的借款协议,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离婚时,一方要求按照借款协议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金额以离婚时实际存在的借款金额为准。

案号:(2017)皖01民终529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3.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用于家庭共同事务的,不宜认定为夫妻借贷关系——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虽订立了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且借款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借款用途是用于家庭共同事务并非个人经营活动,因此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即双方的借贷关系无法认定。

案号:(2018)甘0902民初3867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借款的,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温某诉段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向另一方借钱,夫妻之间签订了借款协议以共同财产出借,后两人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借款一方应当按照借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相关司法观点

1.夫妻共同决定将共同财产借贷给一方的法律性质

(1)夫妻将共有财产借贷给一方的行为是有效的共同处分行为

对于夫妻间婚内借款的性质,过去的实践中有人认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有人认为是实行部分约定财产制度,也有人认为该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有些法院以夫妻财产共同共有来否认夫妻间借款协议的效力,认为该借款不具备实际的法律意义。

夫妻通过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使用的,其法律性质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区分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份额是一种潜在的份额。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随意进行处分,但是可以共同决定对于财产的处分。对此我国《物权法》第96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于平等的处理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第二,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内借款协议是夫妻以协议或者口头形式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协议内容,协议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须以无争议或者有两人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才有效。由于夫妻双方有权通过协商的方法对于共同财产予以处分,因此,夫妻共同决定通过协议的方法将共同共有财产借贷给一方的,属于合法的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2)借款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夫妻的共同债权

夫妻共同决定将共同财产借贷给一方的,就在夫妻一方和借贷一方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一方是夫妻,另一方是夫妻中的借贷一方,属于债权人为两人的共同债权。

在这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夫妻作为共同债权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权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借贷人偿还债务,但是清偿所得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摘自杨立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235~237页。)

2.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处理

夫妻之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内借款行为既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又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

因此,在离婚时,由此产生纠纷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在征求意见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对于法律后果的表述是“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但在综合各方意见,对本条进行修改完善时,我们考虑到,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借款协议的约定可能千差万别,比如同样是借30万,有的约定还40万,有的却约定还10万。因此,规定按照实际借款数额作为基数来计算还款额并不十分合适,对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我们对此进行了修改。

此外,考虑到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夫妻之间借款可能仅有口头约定,并未有书面协议,对于如何还款、何时还款、偿还金额等可能均无具体约定,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可以对此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偿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判令借款方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

这样的处理也是对夫妻双方借款协议订立时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至于归还的金额是“借款数额的一半”,是基于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此外,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时还应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行为时是“可以”而非“应当”按照原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在很多情况下对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可能区分的并不是很清楚,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的负债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并且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应考虑夫妻双方的生活收入状况等因素。

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问题时也应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不能仅仅简单地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是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加以妥善处理。(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236~237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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