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1990年,周某与赵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改房。1994年,赵某因病去世。2004年,周某与赵某购买的房改房被拆迁,周某获得补偿款8万元左右,后周某通过补差价方式优惠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那么,该拆迁房是否有赵某的份额?
案例:
周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两女一子。1990年,周某与赵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改房。1994年,赵某因病去世。2004年,周某与赵某婚后购买的房改房被拆迁,周某获得拆迁补偿款8万元左右,后周某通过补差价6万元方式优惠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2016年左右,周某与赵某所生的长子去世。2017年,周某立下遗嘱,将其2004年购买的房屋赠与给孙子周某某,为此,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8年,周某去世。现周某的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无效并分割案涉房屋的相应份额。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健在一方用已故一方的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是否有已故配偶的份额?
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应该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被拆迁房屋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夫妻关系终止,去世一方对原有房屋享有的财产权益因拆迁而转化为拆迁补偿款,健在一方使用已故配偶的拆迁补偿款作为部分出资购买的房屋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其法定继承人仅可以继承拆迁补偿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定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考虑购买房屋的房款来源,如果购买的房屋出资实际有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一方已经去世,使用去世一方的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应理解为去世一方的财产性权益转化,故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