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8条 的规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法律为什么会如此规定呢?随着电脑的日益普及,使用电脑等电子产品书写并打印的遗嘱成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而由于法律对其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导致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主要涉及该种遗嘱是否可以按照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予以认定的情形。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2款 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法律对于自书遗嘱的书写及形成工具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必须是由遗嘱人用笔亲自书写完成。由于自书遗嘱没有见证人见证等要求,故只有全部由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才能确保真实、安全,从而有效避免伪造。为了确保遗嘱内容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确保社会整体利益和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现阶段对于以打印形式所立自书遗嘱的效力应慎重对待,原则上不应认定为有效。除非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遗嘱的内容确系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输入打印形成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同时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的,才可认定该遗嘱有效。
该案承办法官告诉小王:如果小王仅提交一份打印的自书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是无法认定其效力的,除非小王能提交证明该份遗嘱系老父亲亲自使用电脑制作的证据进行佐证,如现场录制的视频资料等。小张听后很是激动,向法官连连说道,当时父亲立遗嘱时自己的确进行了录音录像,没想到日后真的派上了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