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今年32岁,在家中排行老三,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母亲早已离世。去年年底,小王的父亲因病重去世,就在全家人沉浸在父亲离世的悲痛中时,小王的哥哥一纸诉状,将小王和姐姐起诉至法院,要求将老父亲遗留下的一套房屋由兄弟姐妹三人进行法定继承。
小王向法院答辩时,递交了一份打印遗嘱。小王称哥哥姐姐在外地生活,常年不在父亲身边,自己已照顾生病的父亲满8年,父亲生前多次表示自己离世后要将所住房屋留给自己继续居住。由于父亲生前喜欢接触手机、电脑等信息化产品,所以在去世前1年早已在电脑上写好并打印了遗嘱,将名下的唯一一套住房留给自己,按照父亲的遗嘱,自己是这套房屋的唯一继承人。
小王:我递交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西西:原则上不应认定为有效。
法官释法: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8条 的规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法律为什么会如此规定呢?随着电脑的日益普及,使用电脑等电子产品书写并打印的遗嘱成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而由于法律对其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导致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主要涉及该种遗嘱是否可以按照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予以认定的情形。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2款 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法律对于自书遗嘱的书写及形成工具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必须是由遗嘱人用笔亲自书写完成。由于自书遗嘱没有见证人见证等要求,故只有全部由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才能确保真实、安全,从而有效避免伪造。为了确保遗嘱内容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确保社会整体利益和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现阶段对于以打印形式所立自书遗嘱的效力应慎重对待,原则上不应认定为有效。除非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遗嘱的内容确系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输入打印形成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同时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的,才可认定该遗嘱有效。
该案承办法官告诉小王:如果小王仅提交一份打印的自书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是无法认定其效力的,除非小王能提交证明该份遗嘱系老父亲亲自使用电脑制作的证据进行佐证,如现场录制的视频资料等。小张听后很是激动,向法官连连说道,当时父亲立遗嘱时自己的确进行了录音录像,没想到日后真的派上了用场!
在这里,我们也提醒广大网友,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因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当遗嘱人本人通过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输入打印形成自书遗嘱时,一定要谨记通过现场录音录像等形式予以固定,以排除合理怀疑,否则按照法律规定无法认定其效力。
但对于由遗嘱人之外的他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使用电脑制作的遗嘱,因现行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对于代书遗嘱的书写及形成工具并未明文规定,故该类打印遗嘱并不违反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如该打印遗嘱符合《继承法》第17条第3款 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全部形式要件,即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代书打印遗嘱应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