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名房产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提前与其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提出该员工仍担任销售,续签劳动合同期限3年, 工资待遇比原来每月多3000元。 但是该员工不同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且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那么,该员工的主张合理吗?
一般而言,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就是否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并作出决定。
如果决定续签,则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以保证劳动关系的持续有效。
如果双方决定不再续签,则也应向对方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说明原因。
作为劳动关系的主动一方,公司提供的是其认为与员工能力相匹配的岗位和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是否接受,还需要客观评判公司与员工续签的劳动合同条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标准、劳动保护条件等)是否不低于原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续签的劳动合同不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而员工拒不续签的,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员工拒不续签的,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该公司提供的岗位仍为销售岗位,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若不低于原劳动合同期限,且工资待遇上涨较大,那么可以认定公司实际上是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若员工拒不续签,则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