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 在处理离婚诉讼中,时常遇到婚姻当事人一方开门见山的问,我能不能拿到抚养权?我该怎么办?抚养权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权,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改变的只是具体抚养方式。虽然学者和司法实践倡议采用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式,不幸的现实是,离婚后子女往往夹在父母战争之中,因为曾经的夫妻关系,父母双方对有关子女的事项很难达成一致。一方面律师认为不建议父母因为子女抚养方式剑拔弩张,尽量和平处理;另一方面,实践中又面临父母一方或双方确实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必须保护子女的利益,让子女健康的成长。笔者现根据司法解释,为如何保护子女利益,对争取直接抚养子女如何举证,进行梳理。
一、裁判抚养方式的原则——保护子女利益,并尊重各方意见
(一)裁判抚养方式的原则——保护子女利益
裁判离婚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子女利益最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子女抚养意见》)开篇就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说的并非单纯经济,是一个包含教育、经济和家庭状态等各方面的一个综合体。例如一个惯于家庭暴力的父母,实践认为一般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
(二)尊重各方意见
裁判抚养方式尊重各方意见,对于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实践中如果父母双方能协商一致,又没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一般人民法院会准许。《子女抚养意见》第2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和第1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子女满十周岁还要询问子女意见,《子女抚养意见》第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询问子女意见具体方式,有学者建议跳过父母通过学校与子女联络,询问子女的真实意见,避免父母引诱子女作出不真实的意见,此外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有对10岁以下子女询问的。
当然即使各方意见一致,但若直接抚养子女方曾有家暴、吸毒或或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也不应准许。
二、最适宜直接抚养子女有哪些因素
第一,个人自身的综合条件。经济能力,包括收入和住房;文化素养,包括文化程度、三观和道德品质等;以及是否有恶习和违法犯罪记录。实践中曾有把子女裁判给惯于家暴的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因此导致子女受害,被人们所诟病。
第二,子女当下以及以后的生活环境与学习方式。实践中考虑抚养子女的直接方式,会考虑子女当下及以后的生活学习方式,在保持稳定的基础尽量从优。
第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帮扶,或家族环境。一方面,当下经济生活方式,未成年人子女特别是学龄前儿童很大程度依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帮扶,父母在子女哺乳期时正常工作很常见。另一方面,传统的家族家庭观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和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需求,就是我们常说的隔辈亲。
第四,子女的意见,特别是10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征求子女意见。
三、如何举证最适宜直接抚养子女
(一)如何举证最适宜直接抚养子女
1、哺乳期的子女跟随母亲生活,实践中幼小的子女也优先考虑母亲直接抚养,幼小的范围实践中理解为3-5岁。《子女抚养意见》第1条第一款:“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尊重传统家庭观念,优先考虑绝育、丧失生育能力或无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子女抚养意见》》第3条规定情况。
3、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帮扶照顾。《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如何子女目前和你共同生活,争取维持现状。《子女抚养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5、住房、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列举如下:住房、性别、教育环境、职业和收入水平等。实践中有些祖辈经济能力好的,还会主动提供自己的收入状况。
(二)回避不利于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形,并举证对方具有该情形
1、一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家庭暴力,服刑,曾经遗弃子女的或不尽抚养义务的,很明显这些情形都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应考虑一方因对夫妻感情过错有明显过错的情形。
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抚养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以及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抢夺隐匿子女、阻碍子女受教育或者阻碍子女与另一方联络会面。实践中曾有法官、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无视子女成长规律的,失当的行为,由此不能相信行为人能为子女全面考虑,故而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