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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018年07月06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57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款是关于遗嘱见证人的相关规定。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由于见证人的证明直接影响到遗嘱的效力,为保证这几种遗嘱真实的反映遗嘱人的意思和想法,《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般来说,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对事物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应当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继承人应当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还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一般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本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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