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出轨的人仿佛越来越多,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出轨呢?在这些出轨的人当中,有的确实是因为自己的婚姻出现了问题。但有的也有可能是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寻求刺激而产生的。所以对于这两者,我们应该给予不同的处理方案。
特别是对于后者来说,有的人因为一时胡涂出了轨,但是事后又非常的后悔,这时候往往是不想让自己的配偶知道,想着最好是能在私下里把这件事解决掉,但是出轨这个问题毕竟不是一方的行为,这自然后涉及到另一方,即“小三”或“情人”或者是“一夜情”一方的态度。说白了就是,你想结束,但是人家并一定会乖乖的结束。
所以一般在这个时候,当事人就容易采用“破财免灾”的方式来处理这一问题,即给对方多少钱的补偿,让这件事情当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
当然也有一些情况是,出轨一方自愿向对方支付的一些补偿,目的都是想通过金钱补偿的方式来结束这一段见不得人的情感。
那么这样的补偿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如果一方不履行该协议,另一方可否拿该协议去法院主张自己的权益呢?
今天在这就给大家做一个解答。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所以,既然已经结婚,夫妻之间还是要履行忠诚义务的,如果你认为你的婚姻已经是名存实亡,那么也请您通过合法的手段来结束这段婚姻,否则,这边挂着个已婚的身份,那边又在外面沾花惹草,最后导致的后果就是害人害己,于己于他都无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