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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身患绝症,丈夫坚持离婚,能否支持?

作者:朱常栋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1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835次举报

 

不久前,一个“重庆小伙新婚后查出白血病妻子失联”的新闻引发社会热议,妻子患了绝症,丈夫本应全力救治,但令人寒心的是,丈夫坚持诉讼离婚。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支持离婚呢?

案情简介

        刘女士与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4月登记结婚。据悉,刘女士于2013年11月被诊断为甲状腺癌,2014年8月刘女士因甲状腺癌复发入院治疗。王先生在得知妻子生病后,起初还在身边照顾,自2015年3月起,王先生搬离住处,开始回避刘女士及其家人。心力交瘁的刘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2016年10月,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女士离婚,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刘女士上诉,二审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11月,王先生再次起诉离婚并获得一审法院支持,现刘女士想继续上诉,遂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律师在接待刘女士及其家人的过程中发现,刘女士的家人一直在强调刘女士的病情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离不开王先生的支持。然而,法官判定是否准予双方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非刘女士的病情及治疗费用。刘女士的遭遇值得同情,但并不能以此作为不离婚的法定事由。我们国家提倡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夫妻任一方均有权提出离婚。

事实上,刘女士不同意与王先生离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王先生还有感情,身患绝症的她在治疗过程需要承受巨大的痛苦,也需要王先生在身边给予精神鼓励。针对刘女士的情况,律师给出建议,让刘女士就与王先生之间还有感情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同时约王先生推心置腹地聊聊,争取得到他的理解与支持。正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双方即使要离婚但是夫妻情分还在。

 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男女之间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但离婚时一方如有生活困难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帮助的责任。这种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并不是夫妻间扶养关系的延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已经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这种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是原来的婚姻关系而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是具有一定条件的。首先,受到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有实际困难,且本人无力解决。其次,经济帮助应限于在离婚时提起。最后,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帮助他人的能力。因此,刘女士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王先生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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