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认为:只要持有遗嘱就一定能够继承遗产 ,然而即便遗嘱合法有效,依然有人丧失了继承权,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个孙子持有合法有效遗嘱却无法继承爷爷财产的案例。
【案例】
地点:北京
时间:2011年至2015年
人物:张爷爷、张爷爷的孙子张小帅
张爷爷是一位九十高龄的老北京人,有一处价值过亿的四合院,老伴去世的早,几个子女也早已成家立业结婚生子,多年来,祖孙俩相伴相依一起居住在张爷爷那套四合院里,张爷爷 一直有一个愿望就是把四合院留给他的孙子继承,其他财产则由儿女们平均继承。
2011年,张爷爷到公证处立下遗嘱并进行了公证,遗嘱明确表明张爷爷去世后,将这套四合院指定由张小帅继承。
2014年9月,张爷爷仙逝,此时张小帅正在留学;得知爷爷去世的他悲痛欲绝,连忙赶回来料理完爷爷的丧事,然后又匆匆赶回去上课。
2015年1月,张小帅回国,他拿出公证后的遗嘱,去办理四合院过户希望按照老人家的遗愿,继承爷爷留下的这套四合院,然而他遇到了非常大麻烦。
第一:遭到了张爷爷的子女也就是法定继承人的反对;
第二:这套价值过亿的四合院不能过户。
原因如下:张小帅作为孙子,对爷爷的遗产没有直接继承权,因此该遗嘱只能认定为遗赠。但遗赠必须由受遗赠人在两个月内进行口头或书面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拒绝接受!张爷爷仙逝迄今已四月有余,早已过了表示期限,该遗赠失去效力,四合院只能由张爷爷的儿女法定继承。
其实,张爷爷的遗嘱并没有问题,而且还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问题出在,张小帅并非张爷爷的法定继承人。有人不禁要问:难道因为张小帅不是张爷爷的亲孙子?我很明确的告诉大家,张小帅是张爷爷的亲孙子。但是,亲孙子并不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大家可以看到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压根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事。
有人可能会质疑,这个法律漏洞也太大了吧!孙子都不能继承?其实不然,这是由继承本身的逻辑决定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确实没有继承权,但他们有另外一个权力——“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为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在逻辑上就无法为其设置继承顺位。假如设置其为第一顺位,那么孙子女和子女就同时在第一顺位继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假如设置其为第二顺位呢?那么如果其父母还在,其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当然不能继承;如果其父母不在,则代位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其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永远都没有继承的可能性,因而设置就没有任何意义。这就是为何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中都没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原因。
那么,张爷爷的遗嘱是不是就无效了呢?公证处不是给办了公证的吗?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张爷爷将四合院留给张小帅就是属于遗赠。
张爷爷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为什么遗嘱又失去了法律效力呢?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手握遗嘱的张小帅,因为没有在爷爷去世两个月之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2014年9月——2015年1月,四月有余),已经失去了获得爷爷遗赠的这套四合院的机会。亿万财产与其失之交臂,且先不说损失,但说张爷爷的遗愿,最终也没有能够实现!
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