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应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也有弊,有利的一面是法律在规定上还是倾向于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有弊的一面是在需要证明劳动关系上有一定的难度。
(1)劳动者取得赔偿
用人单位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由此看来,若满10个月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月数是9(10-1=9)个月。
(2)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满一年还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就算是用人单位已经和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后若是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找合法的解除理由,否则就需要支付赔偿金,这对劳动者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但是,这个有利的前提是劳动者没有故意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最大的不利是难以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能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如果没有,当出现拖欠工资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劳动者不管是举报还是劳动仲裁,都需要收集别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无疑给劳动者的维权之路增加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