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被告公司代理人辩称,补充协议是李先生自愿作出的,而且承诺书上未约定离职补偿金,原告李先生承诺为违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即由原告赔偿该损失,双方并没有约定离职补偿金。13万元为李先生违反承诺中途离职,为赔偿公司损失而支付的赔偿金。
李先生在职期间,公司足额支付工资,没有侵犯合法权益,李先生离职前平均工资为9000元左右,劳动合同中没有对工资作出具体约定。
李先生入职后,公司为其办理了北京户口,李先生的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相似案件均判决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院应当同案同判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原告李先生表示,他离职的原因是被告公司发放工资远远低于承诺薪水,他为取得更好待遇而非取得户籍离职。
李先生称,他是北大热门专业硕士毕业,并且有大型互联网公司实习经验,对于被告公司的工作完全可以胜任,并表示自己毕业前得到多家公司邀请,被告公司并不是唯一选择,且北京户口并非稀缺资源,仅仅是原告考虑工作的因素之一。原告还出示毕业证和学位证证明自己的毕业学校和专业比较热门,有利于就业落户。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