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均以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
一、二审判决均以潮州某银行请求协助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该项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买受人已依约付清购房款且房屋已实际交付,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使买受人获得圆满的所有权,此时请求出卖人办理权属登记则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房屋买受人依约付清购房款并合法占有房屋后,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地产证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遂依法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