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捡到他人的银行卡,之后用别人的卡刷卡购物,失主报警后法院判决他们犯了信用卡诈骗罪。那么,如果不是捡到信用卡、冒用信用卡,捡到别的东西不归还会不会被判刑呢?
徐某和邹某系夫妻关系。某日邹某在自家门前场子边捡到本村村民张某的钱包一个,钱包内装有张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各一张,现金1081元及写有银行卡密码的纸条。二人在查询到卡内存有9031.20元现金后,遂刷该卡购买了两条黄金项链,和一部手机,两次消费共计8955元。钱包内的1081元现金也被二人挥霍。张某发现银行卡被他人盗用后立即报警。后来,邹某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实。之后,徐某、邹某退赔赃款10100元,得到张某的谅解。
徐某、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徐某、邹某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邹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法院判决: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徐某妻子邹某,免予刑事处罚。
拾到别人的东西,应该归还失主。《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若捡到别人的东西,直接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还存在“拒不退还”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犯了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遇到这种情况,失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拒不返还且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侵占罪的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侵占罪属于亲告罪,公安机关对此没有管辖权,当事人应该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遗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