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必须出具,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如果不注意这个这个书面证明的内容,你以后的求职可能会不太顺利。
25岁的小戴在公司呆了半年之后,递交了自己的离职申请,在申请离职3天之后,他拿到了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在此期间,他已经找到了新的工作,并被通知在在10月16日这天正式入职,届时带上自己的离职证明。
到新公司入职当天,小戴却被拒绝聘用,因为之前已经过了面试,新公司的拒绝让他感觉莫名其妙。经过一再追问,原来是因为自己的离职证明出了问题。小戴的离职证明上,写了这么一句话:“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这时候,小戴这才注意到离职证明上竟然注明了这样一句话。
为什么新公司会拒绝聘用小戴,因为不论谁看了离职证明上的那句话,都会觉得小戴对工作不负责,新公司担心,如果他再次中途离职对公司会造成损失,这也无可厚非。为了防止像小戴一样陷入不利局面,作为劳动者的我们也应该重视一下这个离职证明了。
1、离职证明只要求写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说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时,书面证明应该记载的内容也有一个限制,离职证明里面是没有要求需要写明离职原因的,更没有要求对劳动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价。
2、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就不应该记载。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如果离职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对劳动者的求职不利,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3、劳动者如果有需要,可以要求原单位写上离职的原因。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规定,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0日后不论单位同不同意,都可以离职。但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则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就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即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二是当未拿到离职证明造成了损失,如未来到新单位报到时因为没有离职证明造成无法报到等后果,可以要求原来的单位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