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多少人可以忍受柏拉图的恋爱,更没有多少人会忍受柏拉图式的婚姻。结婚后如果一方不能发生性行为,夫妻俩人会难以建立夫妻感情。如果婚后发现一方不能发生性行为,能否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呢,法院会不会支持?
准予离婚最根本的条件是夫妻关系不合,确实无法共同生活。两性结合毕竟是结婚的自然因素,婚后因此而使双方不能共同生活,导致感情破裂,可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情形中与新《婚姻法》不抵触的观点有: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如何认定一方确实是不能发生性行为,主张方可向法院申请对病症进行科学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如果被鉴定人拒绝鉴定的,也不可以强制检查,但法院可以认定主张方的主张成立。
对于夫妻一方不能生育,另一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是否能得到支持,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这一种情况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始终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和依据,一方不能生育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对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它理由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等,也可以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