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法院在审理一起遗嘱纠纷案件中,最后认定遗嘱无效。作为原告的李某欲哭无泪,原本几千万的遗产可以归原告,但现在却要与其它继承人一起平分。究其原因,只怪自己多此一举。原来李某的父亲在生前对李某宠爱有加,在生前决定立下遗嘱,将财产的大部分留给李某。而在立遗嘱的环节上却出了问题。由于父亲年事已高,右手书写无力,便口述,让李某代写。李某乐于此事,写完后父亲捺印,自己在遗嘱上面也签了名。
其实上述的遗嘱按《继承法》的规定形式上属于代书遗嘱,但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本案中,此份代书遗嘱有三个方面不符合要求,一、见证人数不够,必须二人以上;二、李某父亲只有捺印没有签名;三、儿子作为继承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所有此份代书遗嘱应该是无效的。
那么,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呢?生活中又有哪些遗嘱是无效的呢?
根据《继承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就是说遗嘱人如果处于昏迷、神志不清,无法表述意愿时所立遗嘱是无效的。遗嘱有自书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自书遗嘱时只有捺印没有签名,或缺少日期均属无效。自书遗嘱时不需要有继承人签字,也不需要继承人全部到场。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人建议回避,不要在遗嘱上面有任何签字。
3、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人建议回避,不要在遗嘱上面有任何签字。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人建议回避。
5、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6、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此外,对于不是上述五种形式以外的遗嘱是否有效呢?比如打印遗嘱、录像遗嘱。
打印遗嘱如是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打印,并签名,且是自己的意思表示,则有效,可以视为自书遗嘱。如是其它人将打印好遗嘱直接给遗嘱人签名,则认定为无效。
录像遗嘱如是遗嘱人自行录像,则因不属于法定形式应认定无效。如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则可视为录音遗嘱,可认定有效。
为了避免因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建议有条件情况下可聘请律师做见证遗嘱或直接去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