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内出轨,是一件“叔不可忍婶也不能忍”的事。现在讲究男女平等,爱情回不来,没有多少人会选择委曲求全。曾有人说:感情这个东西,你爱我,我就更爱你。你讨厌我,我就自觉别过头去。现在不能别过头,现在流行选择痛击!
法律保护不了爱情,但是可以维护婚姻。在对方婚内出轨,看看在得不到爱情的时候,怎么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这其中又应该注意什么?
离婚赔偿,顾名思义,就是要以离婚为前提,才可以考虑赔偿的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发现配偶有不忠行为,却不起诉离婚,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离婚,而法院认为俩夫妻还有和好的可能或存在不宜离婚的情形,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赔偿也得不到支持。可以这么理解,离婚赔偿是离婚的附属,没有离婚这个事实就不存在离婚赔偿这个问题。
是不是离婚时对方有过错都可以申请赔偿?对比两个法条就明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法条可以看出,在离婚理由中,只要前两个原因导致的离婚就可以请求离婚赔偿。
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在离婚后发现前任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并且属于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的,同样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1、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虽然伤害了配偶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不道德的,但无过错方也不可请求损害赔偿。这规定可能是考虑到这种情况实在太多了,根本兼顾不过来。
对于这一点的规定,让很多饱受婚姻不幸的人愤愤不平。但是过错方也不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判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嫖娼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婚姻内的过错行为,但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所以以对方嫖娼为由请求赔偿,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3、双方都有错,不存在谁伤害谁的问题,离婚赔偿的请求也得不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上文提到),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离婚损害赔偿是由于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自己的经济受到损失或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而寻求的一种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由于对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过错方对损失的一方的补偿。如一方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感情,还有经济上的损失,如对孩子的抚养费。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应该得到支持。
2、精神损害赔偿
过错方的不忠行为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符合民事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此类的精神损害适用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争议:一方的行为不构成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但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的证据是充分的,能否据此判决通奸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倾向性观点认为:既然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仅凭通奸并生育子女的事实是不能支持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
因为,法律的侧重点在于制裁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即制裁的是挑战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而界定与他人婚外同居行为的客观标准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既要求共同居住的证据,还要求时间上的持续、稳定。
就通奸行为而言,通奸一次也有可能生育子女,不能因为生育了子女就把通奸行为硬性认定为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这里有尺度和界限的问题。【以上观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定。个人都有个人的看法,对于这种情况你有什么样的看法?可以写下留言,看看你的想法能得到多少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