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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孕妇跳楼事件】生孩子谁说了算?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2017年09月28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41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导读:据媒体报道,8月31日,陕西一名待产孕妇从5楼坠下身亡。产妇曾多次喊疼想剖腹产,院方声明表示曾多次建议剖宫产,均被家属拒绝。而家属的说法截然不同,称曾两次提出剖宫产,医生说可以顺产。警方经现场勘查,初步排除他杀,属

导读:据媒体报道,8月31日,陕西一名待产孕妇从5楼坠下身亡。产妇曾多次喊疼想剖腹产,院方声明表示曾多次建议剖宫产,均被家属拒绝。而家属的说法截然不同,称曾两次提出剖宫产,医生说可以顺产。警方经现场勘查,初步排除他杀,属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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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生孩子谁说了算?


该事件中,很多人疑惑,生孩子谁说了算,采用顺产还是剖宫产,是孕妇本人决定,还是必须经过家属同意?


根据国务院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按条例规定,做剖宫产手术,既要取得孕妇的同意,也要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


但是,根据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做手术,应当取得患者书面同意。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下,才需要患者的近亲属同意。剖宫产手术是常见的手术,并非不适宜向孕妇说明,据此,只要取得孕妇的同意即可。


《侵权责任法》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在效力上,法律高于法规,应适用法律。


如今,医患纠纷频发,医院、医生有时候难免顾虑重重。比如担心这种情况:孕妇同意做手术,家属不同意,其后手术出现意外,孕妇或孩子未能保住,家属索赔。为此,医院、医生可能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孕妇和家属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做手术。


本人认为,这是不合适的,有违法律规定。只要孕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精神病史,意识清醒,不存在不适宜说明的情况,应当由孕妇自主决定。从人的身体自主权来看,身体是本人的,也应由孕妇本人自主决定。此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应及时作出修改,要和法律保持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专业的事要听专业人士的意见。该顺产还是剖宫产,或者无痛分娩,医生最清楚一线情况,能及时作出判断,这时候孕妇和家属最应该尊重、听取的,是医生的意见。如果由着自己的想象、意志做决定,后果可能不堪设想。


医生有建议权,孕妇有决定权,家属有知情权。如果医生建议剖宫产,孕妇和家属应当充分尊重。如果孕妇和家属意见产生冲突,应当以孕妇意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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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和医生需要承担责任吗?


既然应当由孕妇自主决定是否剖宫产,该事件中医院和医生需要承担责任吗?


因为孕妇是跳楼自杀身亡,和医院、医生的行为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医院、医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双方各有各的说法,家属暂未提供相关证据,医院提供了《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单》、《授权委托书》、监控视频截图等,可信度较高。

根据《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医院已告知“必要时剖宫产终止妊娠”,孕妇丈夫延某某表示理解,要求静滴缩宫素催产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并签字。


这份知情同意书是8月30日当天,孕妇夫妇一致签字、按指纹确认的,表明顺产意愿。


第二天,即8月31日,情况有变,孕妇夫妇意见出现分歧。8月31日《护理记录单》显示,孕妇三次要求剖宫产,家属三次拒绝手术。

有人问,这种情况下,不是应该由孕妇自己决定剖宫产吗?


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如此。但是,医院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显示,孕妇马某某自愿决定住院期间委托丈夫延某某为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包括选择和决定签署有关医疗活动的同意书。这份授权委托书是经过孕妇夫妇签字、按指纹确认的。


院方认为,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这是一个可以理解的理由。考虑到如今医患纠纷频发的情况,如果剖宫产手术出现意外,难免引发新的矛盾。


但是,患者有自主决定权,医院应当充分孕妇的剖宫产的意愿。当授权人(孕妇)和被授权人(丈夫)发生意见冲突时,由于丈夫的代理权来自于孕妇,仍应以孕妇意见为准,由其签字同意做手术。


关于医护人员是否存在监护失位,院方也作出了反驳。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目前信息来看,医院已尽到一定的义务,但在孕妇要求剖宫产、家属不同意剖宫产情况下,未能书面确认孕妇剖宫产的意愿,从而实施手术,最后多种因素叠加发生孕妇跳楼事件,医院有轻微的过错,可能面临索赔风险。医生、护士是职务行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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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万物的尺度,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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