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欠的债,就算离婚也得还!

2017年09月14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52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例]  徐某和葛某于1996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4日在来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除购房所欠的6万元债务及银行按揭房贷,无其它债权债务问题,如有债权,归徐某所有,如有债务,由徐某偿还

[案例]

  徐某和葛某于1996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4日在来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除购房所欠的6万元债务及银行按揭房贷,无其它债权债务问题,如有债权,归徐某所有,如有债务,由徐某偿还。

  吴某与徐某系朋友。2011年11月15日,吴某从工商银行来安支行的银联卡上分两次取款10.5万元,其中10万元借给徐某。2012年6月21日,吴某从中国银行南京新华路支行的活期一本通存折上取款21万元,其中16万元借给徐某。2013年12月24日,双方就之前的借款本息进行清算,徐某立一张17万元的借条。吴某要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和葛某共同偿还借款17万元。

  徐某未到庭应诉,葛某到庭辩称:其不是适合被告,其与徐某2013年12月24日已经离婚,债务是在离婚后产生的;徐某的债务,其不清楚,即使债务存在,也与其无关,该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某主张的17万元是否是徐某和葛某的共同债务,徐某和葛某如何承担还款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分析如下:2013年12月24日17万元借条日期在徐某和葛某离婚当日,且庭审查明该借款形成于离婚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葛某未举证证明该借款为徐某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该借款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故该借款应认定为徐某和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虽然约定“除购房所欠的6万元债务及银行按揭房贷,无其它债权债务问题,如有债权,归徐某所有,如有债务,由徐某偿还”,但该约定系共同债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该借款有徐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客观存在,徐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葛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葛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徐某行使追偿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徐某偿还吴某借款17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葛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的借条日期虽然在徐某和葛某离婚当日,但庭审查明该借款形成于离婚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虽然约定该债务由徐某偿还,但该约定系徐某和葛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吴某。徐某作为直接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葛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葛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取得向徐某追偿的权利。

  离婚对债务的约定承担方式:

  1、约定共同承担

  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2、协议分担

  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

  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

  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

  理由如下:

  (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

  (2)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相关知识]—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朱常栋律师,免费咨询热线:13031122975,邮箱:30328995282@qq.com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

邮编:100025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朱常栋律师 入驻9 近期帮助过:4682 积分:20024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朱常栋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朱常栋律师电话(1303112297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031122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