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关系作为维系家族企业的纽带,股东之间总存在千丝万缕的亲情,各方如和睦相处以及授权管理者如能正确行使管理权的,将能充分发挥家族优势成为公司发展的推进剂,相反则可能成为公司发展的绊脚石,甚至造成致命性打击。在实务中,股东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家族企业较为常见的法律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形:
1、经营者滥用权利导致公司经济萎缩。
现实中,家族企业基于股东之间信任常将公司的经营活动交由某一股东实际管理,其中包括公章的管理等等,但因缺乏完善管理制度和权利限制机制,导致实际经营者权利过大,加之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所以容易出现权利毫无节制的滥用。其中,包括擅自对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等。
2、股东之间亲情变化影响公司经营决策。
全体股东组成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有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中就列举了共十三种应经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家族企业因建于家族关系之上,情感依赖较大,所以在正常情况凡事好商量,相关事宜能够最快有效的得出决策,而一旦出现家庭关系上的变故,之间毫无感情时则容易出现“凡事没得商量”的尴尬境地,而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策略及相关计划的贯彻执行。
3、经营者婚姻危机导致股权分割。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股东之一或股东之间离异势将对正常经营的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从而引发公司股权结构变化,乃至公司经营危机,有时甚至是致命的一击。在婚姻危机中,股东特别是大股东不得不付出相当的时间、精力、财力来应付婚姻家庭的变故和震荡。随之而来的情感纠葛、金钱争夺等压力将对公司及企业家产生极大影响。如果公司系夫妻两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夫妻店”,婚姻危及对公司的影响将更为严重。毋庸置疑,与离婚时付出的金钱相比,分割股权对企业的影响更大。
4、擅自处分公司资产侵犯债权人利益。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经成立即具有独立的人格及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基于缴纳出资享有股东权,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但在家族企业中,经营者却常以自己系公司投资者,误认为公司的东西都是自己的而混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资产混同情形,甚至凭自身主观意识处分公司财产。由此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就是这一处分行为不但无效,而且容易因为公司的人格被否认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连带责任。
5、亲情合盟侵犯其他股东利益。
在家族企业中,因婚姻家庭关系的维系,具有亲缘等关系的股东之间更容易相互结盟而形成一个集体,并由该集体持有公司较大股权而一手持掌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决策权等。利益集团一旦产生,其他非家族成员的股东的权利往往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甚至股东所享有的公司的知情权都容易被剥夺,从而导致公司股东纠纷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6、公司股东与实际投资人不一致。
实践中,真实的投资者由于特殊的原因,不方便或不能作为股东直接投资,就寻找别人替代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再来君子协定。两者如果配合默契,就会相安无事甚至公司还能运作自如。但一旦二者的关系或感情出现变化,纠纷就会出现而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合法权利。
如何防范家族企业中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首先,重视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法律要件,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是由公司的最高权力组织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依法制定的,体现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属于公司的最高行为规范,一份完美的公司章程应规定了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职权范围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组成人员、议事规则、各个机构的权限及责任等公司治理的基本规则。公司章程可作为约束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他们的职责范围,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的法律文件,成为“公司自己的宪法,公司内部的自治法。”公司章程只要其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就可作为解决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或者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发生职务冲突,或者其他公司内部纠纷的根本依据。
事实上,公司章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家族企业各股东的重视,原本应该各不相同的公司章程却变得千人一面,很多人都把章程当成应付工商注册的形式文件。《公司法》明确规定,允许公司自由约定章程的特殊的具体内容。如股东出资比例可以与表决权行使比例不同、利润分红比例可以与出资比例不同、股权转让是否有特别要求等。因此,从法律效力分析,当章程与法律发生冲突,章程中存在的冲突部分将无效。而如果协议内容违反了章程和法律,协议也会无效。所以,公司章程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做到“亲兄弟明算帐”,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或者当纠纷发生时能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建立公司股东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依据家族的“血亲”和“姻亲”而建立起的“内部权威”,在很大程度上维系着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一旦婚姻发生变故,股权的分割等原因引起公司管理的混乱,则近乎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减少家族企业因婚姻变故对公司的负面影响的最好办法是未雨绸缪,即在结婚时或婚后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或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哪些是共有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以及财产如何分割并在公司股东之间予以公示。
此外,股东与配偶、公司、其他股东等可签署相关协议,以保障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规避因为企业家婚姻变局而带来的风险隐患,甚至可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对这种股东婚姻风险的应付对策,赋予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处理这类事件上的一些权利,以最终保护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亦能防止届时“清官难断家务事”。因为事实证明婚姻牵涉到的将不仅仅是个人财富多寡,更多的是企业的安危成败,离婚和接下来的财产分割,已经成为不少企业发展的拦路虎。
再次,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家族企业法律风险之所以层出不穷,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家族企业中“人情味”太重,而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及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因为家族企业的“一切好说话”致使忽视了对规则的制定,正因为家族企业的“一切尽在不言中”导致了家族企业治理较非家族企业更复杂。
企业法律风险与自然风险不同,虽然如因政策等变化导致的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但是由企业内部环境引起的法律风险更为可控可防。此时,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就至关重要,如通过建立由企业决策层、各管理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在企业生产运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通过识别、评估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控制和化解的一整套制度和流程之后,则可将该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
家族企业应当将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作为企业内控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予以充分重视。对此,企业应当在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服务部门,聘请专门法律人员专门处理涉及法律的一切实务或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并有效积极使用,不可将法律顾问当成摆设,真正体现出法律顾问的效能,让法律顾问成为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墙”而不仅仅是“消防员”。
最后,公司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家族企业在创业之初,几个兄弟姐妹或者父子共同投资,权利高度集中于一个人,即董事长担任总经理,股东亦可通过控制所有权来实现其权利。因为家族成员集所有者、经营者等多种身份为一体,所以家庭与企业的界限不是很清晰,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无形中混为一起。同时,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经营模式,即所有者亲自经营自己的企业,不委托给职业经理人经营。该种模式虽然存在所有者经营积极性高及经营和监督成本低等优点,但阻碍了家族企业产权的制度化、明晰化,容易出现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混同的情形,并最终导致对公司独立人格被否认,丧失公司的法律属性,同时,在富二代不能“如愿以偿”子承父业,缺乏经营能力时更容易毁掉公司的前途,最起码增大公司做大做强的难度。
家族企业要壮大就必须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从合二为一转向相互分离。即所有者不亲自经营自己的企业,而委托给包括职业经理人在内的人经营,自己则保留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这不但可以突破所有者子女自身能力的限制,并能使企业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减少经营者“感情用事”,即便聘请的职业经理人不理想,也可以随时换人,直至聘到满意的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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