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场景
2012年10月,甲、乙、丙三人约定成立一家公司,由甲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过一番筹备之后,三人委托甲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公司名称、注册公司,称之为S公司。在申请审核期间,甲以公司的名义,私下与林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盖了S公司的公章。后来由于甲没有按时付款而导致违约,林某多次催促都没有收到货款,于是林某打算向法院起诉S公司,但是到工商部门查询后才得知,S公司尚未成立。请问,林某到底该向谁追讨债务呢?
法律智慧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名称在申请至成立之前,发起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这包括了不得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只有当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后,即公司正式成立了,公司才能凭营业执照刻制印章,这时公司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法人才能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但在实践中,有些公司的发起人在申请未通过、营业执照未签发时,就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从事经营活动。有时候签订合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有时候是为了发起人的利益。一般来说,如果前者,那么签订的合同由公司履行;如果是后者,那么签订的合同由发起人履行。
可是,对于合同相对方来说,很难确切地知道该合同到底是为了谁的利益。对此,我国法律有以下三种界定标准,具体可作出如下分析:
1)如果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来签订合同,之后公司成立了,那么原则上由公司来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如果公司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发起人当初签订合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且合同当事人也知道公司不是合同的实际当事人,那么这种情况应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2)如果发起人以设立的公司的名义来签订合同,最终公司没有成立,那么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其他发起人因这份合同获利,导致合同相对人遭受损失,那么合同相对人有权向其他发起人追索。当然,合同相对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因是他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
3)为了设立公司,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应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最终成立,而且对发起人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的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成了权利的实际享有者,也自然要承担合同的责任。
4)为了设立公司,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而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人有两种维权选择:第一,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请求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的S公司尚未成立,因此,林某只能要求甲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如果S公司成立了,而且林某不知道S公司是不是合同实际当事人,那么他可以要求S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温馨提示
1)在公司尚未注册成功之前,企业发起人最好不要与他人签订合同,因为法律规定,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司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这其中包括了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作为企业经营者,如果有一家尚未成立的公司与你公司进行贸易,那么你应该谨慎地对待,千万不要因为利润丰厚就轻易冒险与之签订合同,小心对方公司最后没成立,而发起人也不见踪迹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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