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双方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买卖不破租赁
四、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五、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对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出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原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合同相对性,承租人可以追偿)
(二)义务
1、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
2、应保证租赁房屋整体结构不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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