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6日晚7点多,彭某骑自行车带人途经西山村附近时,因为下坡车速过快,与行人徐某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彭某弃车逃逸,徐某经送医院抢救后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新昌县交警大队事故勘查认定,彭某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3个小时后,彭某投案自首。案发后,彭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3万元的协议,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且案发后及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根据其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规定
??自行车时速最多也就10公里左右,怎么可能把人撞死。而骑自行车撞死人被判刑,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体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所以,只要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并有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产生了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就足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不论肇事车辆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所以说,骑自行车如果违反了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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