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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房产不是父母想卖就能卖

2017-08-15
2017年08月15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42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近年,很多父母因各种不同原因会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孩子的名下,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许多父母可能会认为自己可以理所当然的处置该房产,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东莞市南城区某花园某号房(以下

近年,很多父母因各种不同原因会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孩子的名下,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许多父母可能会认为自己可以理所当然的处置该房产,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东莞市南城区某花园某号房(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的房地产权属人是何某,2002年7月6日案涉房产的购置价合计为521400元,何某是刘某的儿子。2013年1月24日,刘某将案涉房产出售给官某,同日,官某向刘某交付了定金20000元。2013年5月16日,刘某代表何某与官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转让)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何某未满18岁),约定房产转让价格为500000元。隔天,刘某出具收据确认代何某收取了官某交付购买案涉房产的定金180000元。

官某主张因何某、刘某拒绝履行协助配合申请银行贷款以及房屋过户义务,导致房屋买卖无法完成。何某则反诉称官某与刘某从2005年开始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于2009年5月3日就案涉房产再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租赁关系至2014年12月31日止,租金定为每月1600元,现官某非法占有案涉房产,并于2013年5月16日收取了案涉房产的相关税票。官某确认因为租赁关系占有案涉房产,并收取了上述税票。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某与官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将200000元还给官某。官某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

父母无权任意处分未成年儿女名下财产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子女的财产并非一概无效,有效的前提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案件中,案涉房产从2005年开始一直由官某承租,租金用于支付何某的日常生活费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刘某是为何某的利益而转让案涉房产。从官某与刘某先后签订过两份买卖合同、第二份合同中约定的定金金额、房产过户时间以及官某在诉讼中陈述房管局建议其与刘某将房产过户时间约定在何某成年之后等因素分析,官某明知道案涉房产登记在未成年人何某名下,但没有证据反映其与刘某签订案涉合同时了解过刘某是否为何某利益而转让房产,因此,刘某与官某签订案涉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法官认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相对于父母的财产是独立存在的,监护人可以保管并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但其使用或处分必须对未成年子女有利,否则监护人不可以随意使用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更不可以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赠送他人、出售或做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不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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