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一女子持已故母亲的遗嘱,起诉至法院,要求全部继承母亲的遗产。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法院认定该份遗嘱无效,因为老人生前是个文盲,对由他人代写的遗嘱内容缺乏字面的辨识能力,且遗嘱见证人全部是该女子的好友,不具备法定见证资格。老人所留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其子女5人均等继承。
据原告黄某环介绍,她的母亲梁老太太与父亲黄某早年在新会区购买了一套房子。父亲黄某去世后,梁老太太一人独居,生活起居由5名子女轮流照顾。2014年4月,黄某环姐弟三人带母亲前往公证处欲办理老人的遗产继承公证,出门前老人称遗产由长女黄某环、长子黄某光和次子黄某胜共同继承。到了公证处后,老人却改口说遗产只由长子和次子继承,对此黄某环表示,若只把遗产给儿子那遗嘱公证就不需要办了,因此老人最后没有办理公证遗嘱。
同年9月,梁老太太因病去世,子女五人对继承梁老太太遗产的份额产生争议,为此对簿公堂。长子黄某光认为母亲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由姐弟5人共同继承。长女黄某环则认为遗产应归己所有,理由是其手上有一份母亲生前所立的遗嘱,其内容载明梁老太太的全部遗产由其继承,与其他子女无关。因协商无果,五兄妹最终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遗嘱的落款处只有梁老太太所按指印,并无老人的签名。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本案证据分析,梁老太太应属于文盲,连本人姓名也无法自行书写,对一般的书面文义也缺乏基本的辨识能力,无法核实由他人代写的遗嘱是否如实记录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该遗嘱的代书人、现场证明人和见证人皆为黄某环的多年好友,其身份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该遗嘱在订立过程中因为见证人不具备法定资格而导致遗嘱无效。况且梁老太太作为一名母亲,其在作出重大遗产决定之时即使有所偏向,也不至于完全不照顾其余子女利益,从我国的传统宗族观念出发,梁老太太对长、次子作出利益倾斜的可能性要高于黄某环。故该遗嘱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依据,老人所留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各子女均等继承。
法官说法:遗嘱的见证人需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说,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必须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需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确认,且遗嘱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黄某环所邀请的代书人、在场证明人和见证人皆为多年好友,其证明力较弱,故认定该遗嘱为无效。
关于遗嘱中只有被继承人的指印而没有签名,该法官说,继承法未规定用按指印代替遗嘱人书写姓名这种替代办法。因为确有一些公民不具有书写遗嘱的能力,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所以应当允许这少许特殊的公民,在代书遗嘱上按指印代替签名。但是,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得用按指印取代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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