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伯、张老太是半路夫妻,各自有一名孩子。随着年事增长,两个老人共同订立遗嘱安排身后事,既确保自身利益也保证两个孩子的权益。然而,在老伴去世后,李老伯却重新订立遗嘱,并将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自己的儿子。张老太的儿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老伯父子俩的买卖合同无效……
起因:起私心改遗嘱
张老太与李老伯均出生于上世纪20年代,两人原本并不相识,一场半路婚姻让他们走到了一起。
两人于上世纪70年代结婚时各带了一个孩子,分别名为李田洋和李青建,其中李田洋系张老太的亲生儿子,而李青建系李老伯的亲生儿子。
结婚近半个世纪以来,老两口倒也过得和和美美。2008年,年事已高的老两口决定安排好身后事。为慎重起见,老两口左思右想,在方案确定后共同去了公证处立下了两份遗嘱。
遗嘱的大体内容是,如果自己先于老伴离世,则两人共有的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以及自己名下的其他财产由老伴继承,老伴去世后,房屋及其他财产包括老伴从自己处继承的份额由两个孩子共同继承,二人各继承百分之五十。
时隔四年后,2012年张老太撒手人寰,先于李老伯离开了人世。根据两人之前的公证遗嘱,张老太在大连西路房屋的份额由李老伯继承,李老伯成了大连西路房产的唯一产权人。
此时李老伯起了私心,一边是自己的亲儿子,一边是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继子,李老伯思来想去最终还是偏向了自己的亲儿子。于是李老伯与自己的亲生儿子李青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自己将房屋以人民币115万元转让给李青建,并将房屋登记在了李青建的名下。
明眼人一眼便能看穿,所谓的买卖无非只是个形式,两人仅有买卖之名并无买卖之实。为了保险起见,李老伯又去公证处重新订立了遗嘱,称之前的遗嘱已作废,自己根据意愿将房产悉数留给李青建,并免除了儿子在买卖合同中应向自己交付的房款,自己的其余财产均留给继子李田洋。
纸终究包不住火,在得知李老伯的一系列行为之后,李田洋认为李老伯的行为违背了母亲生前的遗愿,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老伯与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峙:修改遗嘱有效?无效?
法庭上,李田洋认为,大连西路房屋系其母亲与继父婚后于2005年通过房改售房共同购买。2008年其母亲与继父所立的公证遗嘱,实际上是相互以对方遗嘱内容为生效条件的遗嘱,是共同遗嘱,也是两人当时共同的意思表示,不是一个人自由处分的遗嘱。其实质意思就是一个老人死亡后不分财产,等两位老人都去世后再由两个儿子均分。
但在其母亲过世后,李老伯与李青建恶意串通,违背了张老太的遗嘱意愿,擅自将系争房屋通过买卖形式过户到李青建名下,且买卖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因此这桩房地产买卖不是正常的买卖关系,只是李老伯将系争房屋以买卖的方式进行处置的行为,而李老伯没有权利处置系争房屋,侵害了李田洋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无效行为。
李老伯则理直气壮地表示,自己和已故妻子订立的遗嘱是各自独立的,互相没有制约。一旦一方死亡,其财产转移到生者名下,生者有权继承并自由处分。现在自己的亲儿子李青建经济困难,将房子以115万价格卖给李青建,并同意免除李青建的部分支付义务,是作为父亲帮自己儿子一把,于情于理都讲得通,不存在违背死者意思表示及法律规定的情况。
李老伯认为,目前李青建已经支付了10万房款及交易税款,自己也实际处分了房屋,所以不能按照原来公证遗嘱来执行。李老伯请求驳回李田洋的诉讼请求。哥哥李青建也同意父亲李老伯的抗辩意见。
判决: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2008年李老伯和张老太所立两份遗嘱,虽然形式上各自独立,但根据订立遗嘱时的公证档案中的笔录及相关材料,两人订立该两份公证遗嘱时的共同意愿是其二人均过世后,李青建、李田洋才可以均等继承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全部财产,应将其视为共同遗嘱。
本案中,系争房屋是李老伯与张老太的共同共有财产。李老伯在张老太过世后,未经继承程序将系争房屋以买卖方式转让给了李青建,同时免除了李青建支付对价的义务,实质上是单独变更了共同遗嘱中有关共同财产最终由两个儿子均等继承的内容。此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由此法院最终判决李老伯与李青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法官点评:共同遗嘱
遗嘱继承是继承的一种重要形式。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设立的,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的遗嘱。它将双方的协商合意体现在遗嘱中,可使夫妻中健在一方的生活不因一方离世产生巨大的影响。但对于共同遗嘱的撤销或变更,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仅可以撤销或变更限于涉及自己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而无权撤销或变更涉及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的遗嘱部分,否则单独处分行为无效。相关权利受到侵害的继承人,可以要求撤销单独处分的行为,并按照共同遗嘱的内容履行继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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