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错误的实务要点及相关分析
诉讼保全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项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因另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诉讼保全包括诉前和诉中保全。保全不仅可以锁定现实财产,避免义务人转移财产,确保未来判决顺利执行,而且在债务人不破产情况下,首先保全人可就财产价值优先分配。此外,保全措施还可向债务人施加压力,督促其履行义务。
实践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大都需要提供担保,保全标的较小时,申请人可用现金或者房产提供担保,诉讼争议标的较大时,可委托第三方出具保函。诉讼保全担保被认为是一项低风险业务,错误赔偿概率低,受到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推崇。
申请人依法行使权利本无可厚非,但以行使权利之名,损害对方利益事情时有发生。本文以诉中财产保全为例(下文中的保全都指诉中财产保全),梳理实务中保全错误纠纷裁判观点,并提出建议。
一、实务中的裁判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所以保全行为是否赔偿损失,关键在于保全申请是否有错误。实务中保全错误大致有三种类型,对象错误、金额错误、前提错误。下面通过案例审视实务中对这三种错误的审理态度。
1.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指的是申请人错误的申请保全了不应保全的对象,如应保全甲的财产却错误的保全乙的财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88号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下称“中铁哈公司财产保全损害案”),法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是具有风险性的诉讼行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即意味着其愿意承受保全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一般而言申请财产保全都应提供担保。中铁哈公司在参与铁路中院的保全过程中,宝钢物流公司当场提出其堆场内既无中铁哈公司货物,也无伊通公司货物,中铁哈公司提供材料的货位号根本不是宝钢物流公司使用的货位号,在此情况下,中铁哈公司至少应当知道其申请保全的钢材存在权属争议,但其仍然坚持申请保全。保全后,闽路润公司随即提出保全异议,但中铁哈公司仍然不撤销申请。在宝钢物流公司、闽路润公司均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中铁哈公司没有进一步核实其申请保全货物的真实权属,导致保全错误的发生,中铁哈公司对保全错误具有过错,应对错误保全闽路润公司财产而导致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一终字第00040号武汉生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宜昌金鹏屋商贸有限公司、胡正耘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有可被保全的财产线索时,负有对被保全财产权属真实性的谨慎调查和合理注意义务,金鹏屋公司在保全申请中提供的财产线索为索特519号船所载原煤,指明原煤为博恒公司所有,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据此作出裁定查封该批煤炭。金鹏屋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全财产线索与保全财产的真实权属不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生隆公司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害后果应由金鹏屋公司承担。
实务中,对象错误的财产保全损害纠纷,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需具有注意义务,应谨慎调查财产归属情况,若案外人对于保全错误没有过错,申请人都应该赔偿因错误保全给案外人造成的损失。
2.金额错误
金额错误指的是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大于法院判决所支持的金额。比如申请人申请保全100万元的财产,后法院判决支持了申请人80万的诉讼请求。实务中金额错误的保全是否构成105条规定的保全错误,并要求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统一,还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2352号江苏中江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跃石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原诉中原告陈跃石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760万元,申请法院保全被告400万元存款,法院最终支持被告给付原告陈跃石160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法院认为,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因此只有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的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为申请人申请有错误,不能仅以申请保全标的额超出生效裁判支持结果作为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82号李正辉诉柴国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诉中,柴国生申请保全了李正辉名下股票、房产、机动车,总共价值10860万元,但法院最终只支持了柴国生2374万元的诉讼请求,柴国生超标的申请查封了8486万元。法院认为,申请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如果权利行使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虽然生效判决未支持柴国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就案件的证据而言,不足以认定柴国生具有通过保全来损害李正辉财产的故意或明显过失。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必然会使得被保全的当事人不能自由地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分。因此,仅以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额少于保全财产数额来判断柴国生保全错误,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制度不符。
上述两个案例都属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且两个案例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全部支持,但判决结果都不认为是保全错误,申请人不承担保全错误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2215号北京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远洋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正鹏房产账户存款950万元,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支持远洋公司的工程款为4875901.8元。法院认为远洋公司在(2013)二中民终字第7115号民事案件中的诉请与该案判决结果金额差距巨大,且根据该案的判决理由分析,远洋公司依据其与正鹏公司的合同约定及其掌握的证据,本应能够合理预估判决结果,将诉请与判决结果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而远洋公司未能据此作出相应判断,致使正鹏公司在保全程序中被冻结巨额存款,可以认定远洋公司在向法院申请保全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正鹏公司损害,属于申请错误,应当赔偿正鹏公司的相应损失。
诉讼保全金额错误是否需要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保全金额与判决支持金额相差不大,不承担责任;相差过大,承担责任。至少从上述三个案例中,并不能得出这个结论。案例二判决支持四分之一,申请人未承担责任,案例三判决支持了二分之一,申请人承担责任。可见,金额错误的范围并不和是否承担保全错误责任有必然关系。法院会结合案情、案件裁判结果、双方主观态度、败诉原因、案件的诉讼证据等综合判断。
另外,对于房屋、土地等不可分割或不易分割的不动产保全,即使存在超额保全行为,不认为是保全错误,《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3.前提错误
前提错误,是指作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前提的诉请存在错误。前提错误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程序上的前提违法,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诉讼中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从而人民法院撤销原保全裁定等;二是实体上的前提违法,即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全部没有获得判决的支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89号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判断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是否错误主要在于行为的违法性及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如申请人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而最终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应该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前提错误,因此,可以认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行为的违法性就体现在申请人的诉请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多棱公司主动申请撤诉,故不能认定多棱公司起诉原告专利侵权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二审时,多棱公司认为自身的诉讼行为并无滥用诉讼的恶意,已经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二审法院认为,向法院提起对被控侵权行为的诉讼与申请财产保全系不同行为,二者在法律概念、审查条件和法律后果上均不同。起诉行为的正当性并不能成为审查财产保全行为是否错误的参考基础。多棱公司的诉讼行为即使不构成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亦不能成为阻却其构成财产保全错误的抗辩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785号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就应当承担诉讼行为给自身所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包括败诉的风险,以及衍生出的财产保全风险。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意味着其保全行为客观上是错误的,而这种错误最终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结果,申请人应当赔偿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91号世贸公司与亚博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终结后获败诉判决的,意味着其财产保全申请不当,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上述案例一样,实务中前提错误的诉讼保全纠纷,法院大都支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起的诉讼保全措施确有错误,属于《民事诉讼法》105条的规定。在笔者检索范围内,尚未发现前提错误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二、保全错误的认定
对象错误、前提错误一般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105条的错误情形,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金额错误,裁判尺度并不统一,保全财产价值超过判决金额程度与保全错误的认定并无必然关系。实务中的裁判关键是对“申请有错误”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的观点,也是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诉讼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归责时要满足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我国侵权法中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或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这两条,适用特殊侵权归责原则需要法律有明确规定。既然法律并未规定诉讼保全错误侵害是特殊侵权,就该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四要件构成。
上述观点有道理,《民事诉讼法》第105条是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保全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衡量与法院最终认定之间存在差异,当事人认为合理的诉请不为法院认定支持的情况并不鲜见,若认为属于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或者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在申请人诉请与法院不一致时,即认为构成侵权,并一概要求申请人承担错误赔偿责任,不符合立法本意。所以,申请有错误应当理解为不仅包括法院裁判结果与申请人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差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客观方面,亦应包括申请人主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的主观方面。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步骤判断申请人财产保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第一,保全行为符合一般侵权的客观方面。即保全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且损害后果与保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被申请人因生产经营的流动性需求,无法动用被冻结资金,转而向银行贷款,被申请支付的贷款利息就是因冻结资金造成的损失;例如申请人查封被申请人股票、有价证券、古董、字画等财产,被申请人无法及时交易的损失或者是保全存货,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向交易方履约,交易方追究被申请人违约责任的损失等。
第二,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与保全结果不一致。结果一致,说明保全行为符合保全目的,不构成侵权。结果不一致,初始的保全措施丧失生效判决支持,即保全财产非被申请人所有,存在申请人撤诉、法院驳回起诉、申请人完全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等情况。
第三,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根据一般侵权的举证规则。对于主观过错程度方面,实务中不同的保全错误类型,要求的过错程度是不同的,中铁哈公司财产保全损害案中,法院认为如果申请人保全的是被申请人的财产,最后胜诉标的额低于保全标的额,则只有在申请人申请保全时具有较大过错时,申请人才应承担超过保全标的额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系案外人财产,但案外人与被申请人有关联或案外人自身有过错,使得申请人误认为被保全财产系被申请人所有,则申请人需根据其过错大小和对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保全了案外人财产,该案外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无关系,案外人自身也无过错,那么只要申请人具有一定过错,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不过,司法实践中也有裁判者认为保全错误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该观点认为从公平性角度看,申请诉讼保全属于一种危险行为,申请人从中获得利益,当保全措施与裁判结果不一致,就应赔偿被申请人损失,应该适用无过错或者推定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比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69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785号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终字第0036号河南省馨信运输有限公司、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万寨港分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三、建议
前文梳理了保全错误类型,分析了保全错误的认定,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开展诉讼服务可引以为鉴,以避免诉讼结束后,保全担保人因保全错误成为被告并承担侵权损失的连带责任,保全保险人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保全担保/保险一定存在错误赔偿可能性,但事先尽职审核可将赔偿概率降至最低。笔者以为申请人考虑是否申请保全,第三方斟酌是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时,可重点注意以下六点:
第一,保全标的的归属是否有争议。申请人申请保全,应该确定被申请人是待保全财产的真实权利人,法院审查申请人请求时,只做形式审核,并不调查财产归属,一旦标的错误,即便申请人在原诉中获得胜诉,也需要赔偿案外人损失。这种错误在买卖、购销合同类纠纷中较多。
第二,案件是否存在程序性瑕疵。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得知自身被起诉后,立即转移财产,实务中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般立案时,申请人将保全申请和立案材料一起提交,那么在立案前审核是否提供保全,就应注意审查原告是不是适格起诉主体、受理法院是否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诉讼请求是否已经经过诉讼时效等,以免法院驳回起诉。因程序性瑕疵致使保全错误赔偿的情况较少。
第三,申请人诉请事由是否已经另案处理过。实践中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长期商业往来,一旦产生纠纷,会涉及冗长繁杂的诉讼,申请人很有可能就某些已经解决的争议再次向法院提起起诉,或同一件事情更换请求权继续起诉,涉及案中案,此案与彼案相关性较强的案件,是否属于重复诉讼一般需要经过法院实体审理才能定论,此时出现保全错误的几率较大。重复诉讼造成保全错误在实务中较常见。
第四,审查要求保全的财产。毕竟诉讼保全错误赔偿是要确实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才存在承担责任可能性,一般保全房屋、土地使用权、汽车、专利、商标等不易变现且查封后对使用无影响的财产,造成损失可能性小,保全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动产存货的,因无法及时交易或者无法使用,损失较明显。
第五,申请人诉请事由是否有关键证据支撑。鉴于实务中原诉败诉案件,被申请人请求保全错误赔偿大都获得支持,若申请人诉请事由没有关键证据支持,败诉几率较大。当申请人诉请高额的违约金、名誉权侵权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赔偿、因解除合同诉请高额预期利润时,都要注意,这都是实务中诉讼保全错误的高发区域。
第六,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需要避免的是申请人重复保全;因恶性商业竞争导致一方以诉讼之名申请保全,妨害另一方生产经营;被申请人完全有履约能力时的保全。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朱常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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