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后,原房主七年未迁出户口,新房主于是起诉至法院。目前,法院已审结此案,判决原房主赔偿10万元违约金。
案情
原告张先生诉称,2009年,其和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应在房屋完成过户后一定期限内将房屋中的原有户口迁出,但直到2016年再次出售房屋时,才发现王先生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30万元。
王先生辩称,其和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明确口头约定了不需要迁出户口,而这么多年过去了,张先生也没有一直要求其迁出。其是否迁出户口,并没有对张先生造成实际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王先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王先生可以不迁出房屋的相关户口,故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未按约定期限将房屋原有户口迁出,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具体违约金数额,法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情况等因素,判定为1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朱常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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