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1、常见的转移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私下变卖房产。假冒配偶办理卖房委托;离婚诉讼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常常被登记产权人一方在离婚诉讼前私自转让,最为典型的情况是瞒着配偶将房产过户到自己的近亲属名下。
伪造债务;
私赠财产,私赠现金难以举证;
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2、怎么判断隐匿转移行为?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应当限制在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如果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如未协商私自处分,另一方对处分所得的去向亦不知情的,就有可能涉及隐匿转移财产问题。因此,厘清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日常家事的范围,主要包括:
维持共同生活的费用;
抚育子女的费用;
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
其他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
所以,隐藏转移财产应当包含几项因素:
非日常家事代理范围;
财产所得未置于双方的共同控制之下,或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未达成一致意见,受侵害方对财产的处理不知情,事后亦未予以追认。
3、如果对方偷偷转移财产,律师和法院会帮查?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
1、通过我们所操作办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证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情况,有的个别案件转移财产数额非常高,情况非常严重,那么受害一方总是寄希望于律师或者法院能够帮助他查询到有关财产转移的情况。
2、如果财产被对方转移,我们具体要看究竟是什么类型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是受到很大局限。
4、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4、如何追回被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1、隐匿拥有的不动产
离婚诉讼当事人在遇见到要面临离婚之时,就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之。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处理对策: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
处理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
2、隐匿存款账户
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
从审判实践来看,如果:(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3)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3、隐匿投资收益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可以参照银行存款遇到的问题处理。
通过私下购置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转移等方式转移财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房产的购置、银行开户等都需要个人身份验证,如果一方刻意隐瞒,对方无法查询,往往需要借助司法力量,而法院也需要对方提供证据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如何防范财产转移?
1、财产进行公证。
2、财产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同时,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私下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
3、购置高档物品后登记造册、复写购物票据等。
4、家庭大宗财产拍照、列表,并有意识地寻找证人。
5、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在哪个银行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证据。同时,还可以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上,了解对方有哪几个银行的账号,余额还有多少。
6、对方账号。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朱常栋律师
免费咨询热线:13031122975
邮箱:30328995282@qq.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
邮编:1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