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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的法律根据——遇到“坑”儿子的爹,放弃继承权也是一种选择

2017年07月22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31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子承父业,老子的财产自然就是留给儿子的,先不说新中国的《继承法》规定,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如果老子去世时“债务”缠身,则更会影响到儿子能否取得以及能取

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子承父业,老子的财产自然就是留给儿子的,先不说新中国的《继承法》规定,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如果老子去世时“债务”缠身,则更会影响到儿子能否取得以及能取得多少他老子的遗产。

这些债务在法律上叫被继承人债务,又称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即遗产中属于财产义务的那一部分,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或个人行为所欠下的债务,均可构成遗产债务。


■遗产债务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遗产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

2、被继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负的债务。

3、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方所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不当得利而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生前因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对管理人所承担的补偿其必要费用的债务。


■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因此,根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儿子如果要继承“老子”的遗产的,应当与其他继承人一起以各自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老子”的遗产债务,放弃继承权的,则不用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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