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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紧急修补法律漏洞——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2017年07月19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64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法释〔20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备受社会热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增加补充规定。

2月28日,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解释二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针对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未严格依法处理案件,简单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使夫妻一方不恰当地承担债务等行为,最高法还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化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要求。


最高法: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第24条无必然联系

引起社会热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于2003年起草,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24条是基于实践中出现“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联手‘坑’债权人”问题,在衡量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后,确定的表述。

“从司法实践看,这一规定基本遏制了‘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杜万华说。

不过,随着社会发展,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的少了,配偶的一方配合债权人,联合起来“坑”配偶另一方的情况开始出现了。

“我们从全国妇联了解到,这种情况在2010年时还比较少,只有零星案例,从2013年起开始增多。”杜万华说。

因此,针对第24条的不同解读增多,有观点主张修订甚至废止这一规定,理由是该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

最高法也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访,反映称该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生产经营负债及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权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为虚构债务、包养小三恶意举债等也让不知情配偶承担。

“上述现象其实与24条规定没有必然联系。”现实中存在的适用24条判令夫妻另一方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个案,是因为法院审理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24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在与媒体座谈时,坦诚地说道:“我们要实事求是地看到,个别法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性质的认定,在证据采信等问题上,存在简单化的问题,曾经还出现过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最高法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的适时出台新的规定,以便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夫妻一方所负非法债务坚决不予保护

《解释(二)补充规定》增加了两款规定,分别作为24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社会公众反响强烈、最不能接受的是,有的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清偿的债务,最终被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不知情也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另一方承担该债务。”杜万华说,夫妻一方所负非法债务坚决不予保护。

如何理解这个问题?杜万华说,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下的赌债、毒债,不管是在赌博时输钱赊账所欠下的赌债,还是没钱吸毒时向毒品出售者赊购毒品所欠下的毒债,都是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产生,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其次,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者应知其借款目的的,事后还向未举债配偶主张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构成犯罪的,应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以上所列情形,基本解决了夫妻一方举债用于不正当的个人需求,而让夫妻另一方为此买单的利益失衡问题。”杜万华表示。

认定是否存在债务不能仅凭借条、借据。

法律规定完善了,但实施效果还要看落实,《通知》则进一步强调、细化了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要求。

为甄别债务是否虚假,《通知》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本人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和具体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虚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法院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那些未经审判即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当民事责任的,《通知》要求改正。

《通知》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分别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制裁措施。如对当事人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发出司法建议。一旦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要将线索和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通知》要求,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等事实和因素予以判断。坚决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化做法。

为了缓解夫妻另一方举证困难,《通知》提出,对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的真实性持异议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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