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1985 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 ,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之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证遗嘱。
因此,要想改变原来已经公证的遗嘱,当事人必须就遗产的分配立个新的遗嘱并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这样,原来那份公证遗嘱才能失去效力。
京师律师事务所朱常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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