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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被收养后亲生父母无权继承财产

2017年07月12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38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父母对子女的财产享有继承权,但孩子从小被送给他人抚养,亲生父母是否还享有继承权,福建省某人民法院的一起继承权纠纷判决认定,亲生父母对已送养他人抚养长大子女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死者钟某系被告杨某之夫,原告张某系死者钟某之亲

父母对子女的财产享有继承权,但孩子从小被送给他人抚养,亲生父母是否还享有继承权,福建省某人民法院的一起继承权纠纷判决认定,亲生父母对已送养他人抚养长大子女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


死者钟某系被告杨某之夫,原告张某系死者钟某之亲生母亲。1966年间,在钟某8个月大时,原告将其送给他人做养子,并由他人抚养成人。2014年3月20日钟某在煤矿上班时不幸发生事故死亡。


事发后,矿场与钟某的妻子杨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死亡赔偿款、抚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0万元。然而原告张某认为钟某系其亲生子,与钟某有来往,钟某生前对原告也有照顾,因此认为其对该项赔偿款也享有继承权。双方就赔偿款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1966年原告将钟某送给他人做养子,由他们抚养成人。1966年国家的《收养法》尚未颁布实施,钟某与他人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即与其亲生父母脱离父子、母子关系,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随之消除,因此,原告对死者钟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既然钟某从小被人收养,其与原告张某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母子关系,原告当然无权继承钟某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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