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况:
张雷与妻子离婚时约定将房屋全都赠与女儿,并约定张雷如果要使用该房产需征求女儿同意。事后,张雷却变卦,以前妻拒绝他探望女儿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一审法院支持了张雷的部分诉求。张雷和前妻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雷的诉求。
案例分析:
夫妻协议离婚时达成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以房屋产权未转移登记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离婚协议书》是张雷与林红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签订,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按协议履行。至于张雷称他要求撤销房产赠与条款,是因为林红拒绝让他探望女儿,但该理由不是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定条件,张雷也未能举证证实订立《离婚协议书》时林红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张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童童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通过诉讼离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但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
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基于诚信原则,一方也不能单方行使赠与条款的任意撤销权。如果一方当事人离婚后反悔,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获得法院支持:一是在登记离婚后1年内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出起诉的;二是有证据证实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否则,法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朱常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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