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大诉称,其与姐姐和弟弟于2010年在父亲的主持下,四人对父亲的原居住房屋因拆迁换得的两套楼房及拆迁款分配和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协议签订后,老人于2013年8月在养老院中去世(系自然死亡)。2014年春节后,被告刘二(系原告弟弟)表示反悔。不允许原告继续使用原协议中约定归原告所有的房屋,原告为避免日后亲人间因此产生家庭矛盾,故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赡养分房协议有效。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当日四方签定的赡养分房协议有效。
该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代表性。通常大多数案件都是合同相对方以提起合同无效为案由,这类主动提起确认合同有效的案件并不多见。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主张存在欺骗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协议并不存在损害原告父亲做为被赡养人的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亦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朱常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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