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常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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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的工伤待遇

发布者:朱常栋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522人看过

提问:

我是工伤人员,当时伤残等级鉴定为9级。现在我50岁了,正在办理退休手续。我提出,工伤人员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该支付一笔就业补助金,可单位竟然表示没有,理由是我退休了。这个我很不理解,难道退休人员就要损失一笔补偿金?希望能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此你们没有异议,现在只是作为工伤职工在退休时到底能否享受就业补助金有异议,那我就依据规定来解答一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具体标准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第六十一条还明确: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所以工伤职工离职时,一般有上述待遇,对退休人员却另有规定:“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劳动者身体受伤且达到一定的伤残级别的,其日后的再就业肯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相应的工资收入也会有所降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立法目的就在于弥补工伤对其日后再就业所带来的影响或损失。包括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后,相应的工伤保险关系就结束了。但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能享受养老金的,从某种程度来说,其已经可以进入到一种基本保障状态,故立法倾向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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