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法师:
毕业季来临,HR们又开始进入繁忙的招聘工作中。HR在掌握招聘技巧时,可别忽视了入职时常见的法律风险。避免“请神容易,送神难”。
请先思考以下三个案例:
案例一:“护工徐某诉某医院确认劳动关系”
——告诉HR们“事实劳动关系”就在我们身边
徐某系失业人员,于1998年9月进入某中心医院从事护理。
徐某的工作是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所护理的病人通常由护士长指定工作时间为每天11小时,每周工作6天。
徐某的报酬由医院代为发放,工资单显示其报酬由六部分组成,包括:
?“工资”(按每天工作11小时及每月出勤天数计算)
?“车贴”(按每月出勤天数计算)
?“工作提成”(根据当月护理本人情况进行10%的提成)
?“浮动”(根据工作态度,结合病人反映的意见发放)
?“其他”(有“奖励”、“反馈管理费”、“节日加奖”、“冷饮费”、“补差”等)
徐某每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医院亦未支付加班工资,这样一直工作至2001年9月14日。
2001年9月12日,徐某向上海徐汇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补签1998年9月至2001年9月14日的劳动合同,补办该段时间内的招工退工手续,补足最低工资标准,并补发工作日超时加班工资及每周六加班工资。
徐某认为:自己的护理工作是由医院护士长指派,工资都由医院计发,由医院护士长发放,当然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中心医院认为:
医院与其未签订过任何协议,双方并无劳动关系。徐某于1998年进入医院从事病人陪护工作,并非医院委派或招聘,而是由病人雇佣在病房为病人服务。徐某作为护工系病人雇佣,与病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非医院雇佣。徐某的劳动报酬和任用完工全由住院病人决定,由病人承担。医院为了加强对护工的管理和照顾病人起居,才代为计算劳动报酬,并将应由病人给付陈的劳动报酬代为转交给徐某。
医院从未以医院的名义向徐某发放过劳动报酬,医院职工发放工资均有统一的工资单,并非向徐某开具工资单。护工所取得的劳动报酬是由病人支付的,医院的帐务账册从未有医院支付护工报酬的会计账目,病人支付的劳动报酬未经医院的账目。因此,徐某不是从医院取得劳动报酬。医院对护工的管理是为了维护病人利益,维护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而不同于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
医院与陈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只存在中介、介绍的民事关系?陈某是被个人雇佣还是为单位劳动?
案例二:录用条件设定好了吗
——告诉HR们如何设定录用条件
王某在某招聘网站上看到某公司招聘销售代表,要求为: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20-27岁之间
热爱销售工作,乐于接受挑战
具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吃苦耐劳能力,能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
无不良信用问题,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2014年9月1日王某通过该公司面试,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月工资4000元的劳动合同。进入公司后,王某经常迟到早退,工作两个多月仍旧未签订一个单子。
2014年11月30日,公司以王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4年12月15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4000元。
案例三:录取通知咋写合适
——告诉HR们录取通知书如何拟定
2015年2月,李某通过投递简历的方式向某公司应聘。后于2015年3月3日收到加盖公司公章的录取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
经多次面试合格,欢迎你加入公司并与公司一同成长!
1、劳动合同期间:2015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
2、工作岗位:市场部经理;
3、月薪标准:25000元/月,其他福利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4、工资发放:每月10日将上月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
希望您于2015年3月10日携经您签字确认的该录用通知书至我公司报到。
李某阅读完录取通知书后非常高兴,第二天就向原单位提出离职并办理好离职手续。然而万万没想到,3月6日,她却接到新公司人事撤销录取通知书的电话通知。
李某顿时如遭棒击,新公司有失诚信的行为理所当然遭到李某的反对。3月10日,李某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时间报到,新公司拒绝为她办理录用手续。次日,李某再次报到仍被拒绝
后李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按她在原单位的收入,赔偿其三个月的经济损失计5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