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法师:
怀孕职工提交假材料请病假,被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程某在向单位请病假时提交了假的门诊就诊记录,根据原告公司的规章制度,该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故原告单位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就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约束。因此,“三期”期间的女职工一定不要抱侥幸心理,如果真有需要,一定要走正规的请假手续,以免给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提供理由。
另外,劳动仲裁委在审理案件时,受其调查权限的限制,有时并不深入调查一些关键证据的真伪。本案中就是因为仲裁委认定程某提交的请假材料是真实的,故裁决支持了其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申请请求。
但在诉讼阶段,法院会依法履行调查权,认真调查核实相关关键证据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