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法师:
开除未按排班表出勤的员工,企业有风险吗?
?
?案情概要:
张某2006年11月17日与某电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先后签订三份劳动合同,并于2014年9月24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4月1日,张某的工作岗位经协商一致确认变更为助理检测工程师,且明确表示知晓该岗位有夜班要求。时至2014年10月左右,张某向其主管提出,不愿意再从事夜班的工作,要求调整至无夜班安排的岗位,单位工会连同张某所在部门一起与张某沟通协商,张某明确拒绝回到原先的质量检测岗位,因此,单位同意张某的换岗至其他新岗位的申请,但前提是通过新岗位部门的面试录用,并且在正式变更岗位之前,仍需按照排班要求进行出勤。
2015年3月中旬,张某多次未按照排班要求出勤夜班,并且自行将所安排的夜班变更成白班的时间,进行出勤工作,单位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4月1日及5月14日以“工作态度消极,缺乏合作精神,或不按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不服从上级正当或合理的工作指令,拒绝公司合理分配工作”为由分别给予三次书面警告,在第三次书面警告成立后,单位以三次书面警告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提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万余元。
判决结果:
仲裁: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公司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理由是否合法。
律师点评:
首先,员工于2014年4月1日经与公司协商一致确认变更工作岗位为助理检测工程师,变更时明确知晓该岗位有夜班要求,符合《劳动合同法》对于变更岗位需要达成一致的法定要求,且实际履行已经长达半年之久。
其次,员工于2014年10月向公司提出变岗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变更岗位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需经员工与公司达成一致;经与公司沟通后,公司同意员工的换岗要求,且明确在员工通过新岗位部门面试录用前仍需按照原岗位要求出勤。
第三,员工在双方变更岗位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多次未按照公司排班要求出勤夜班、并且自行将所安排的夜班变更成白班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即不按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不服从上级正当或合理的工作指令、拒绝公司合理分配工作,且按照规定已受到三次书面警告,构成严重违纪。
第四,员工明确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已经经过民主程序。
第五,公司已将三次书面警告送达给员工,员工明确知晓。在上述流程完备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合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