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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在哺乳期期间内届满,应依法延续至哺乳期满

发布者:朱常栋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599人看过

理法师:


劳动合同在哺乳期期间内届满,应依法延续至哺乳期满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


赵某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但其在2014年5月3日生产,至2015年5月2日属于赵某的哺乳期,虽然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2015年5月2日。


学校关于与赵某的劳动关系在2014年7月31日终止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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