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还有一部分人出于感情、家庭等原因借名购房。如受中国传统“安土重迁”与“家”文化思想的影响,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其中一方常常以另一方的名义出资购房,并且双方父母也常在子女结婚时,以子女的名义为他们购置婚房。当双方感情破裂进行离婚诉讼时,借名购买的房子,往往成了双方最大的争夺焦点。父母以子女名义为其购置房子后,也常因房子产权问题与子女甚至子女的继承人发生矛盾纠纷。
借名买房风险大,协议可能被判无效
随着近年来房价大幅上涨,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登记人事后常常为一己私利否认借名购房事实,拒绝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多数人仅看到这种‘曲线购房’的表面利益,却忽视了其中隐藏的风险。”因为这种借名购房的行为,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双方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部分借名购房的书面协议内容,也仅说明出资关系,并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产权归属。从而导致即使诉至法院,借名人也因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而没有完全把握能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
有的借名人与登记人签订了条例清晰的借名协议,但在交纳房款后,要求登记人履行借名协议过户房屋时,却发现手中持有的协议变成一纸空文,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自己陷入房财两空境地。对此,肖大明认为,借名合同的履行问题,首先应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然后才涉及履行。涉及违反国家政策的特殊房屋,借名协议是无效的。购房主体若是不具备购房资格,其所签订的借名协议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