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时,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属于劳动者,很多情况下,劳动者不注意保留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或者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被用人单位收走了,往往导致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如何搜集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赢得诉讼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那么就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当事人的陈述只是劳动者的陈述,书证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等,物证主要包括工作证,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谈话记录、与同单位工作记录,电子数据主要包括来往工作邮件等,证人证言主要是指同事的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在劳动争议中使用的比较少。
原劳动部《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文件中规定了确认劳动关系可以参考的依据,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综合上述规定,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证据搜集: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
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1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也就是工伤部门的工伤认定书也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